餐飲業加收10%服務費引起爭議,消基會表示,餐廳業者收服務費是於法無據的,但因為行之好幾年,已經成為一種約定俗成的習慣,民眾也大多接受;不過消基會也提醒消費者,如果餐廳沒有事先告知有10趴服務費,民眾是到付費時才知道可以拒付。
(劉映蘭報導)
台中一家牛排館因為客人未付10趴服務費,要求母親把小孩留店當「人質」,氣得這位母親大罵「以後誰敢來這家餐廳消費」。其實台灣許多餐廳收取服務費行之
有年,但消基會指出,在法律上沒有相關的規定,也就是說,餐廳業者收服務費是於法無據的,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說,法律上沒有這樣的規定。
不過餐廳收取服務費幾乎已成為一個約定俗成的慣例,尤其是比較高檔的餐廳,一般而言都會收取服務費,民眾接受度也愈來愈高,鮮少出現像這次的服務費糾紛;但消基會指出,業者也應該善盡告知的責任,如果餐廳或菜單上沒有註明要收取服務費,民眾可以拒付。
很遺憾身為消費者爭取權益的消基會做出這種解釋.服務費10%是消費者無法作主選擇的費用.那它就理當是售價的一環.消費者可以選擇不接受服務自己去端菜來吃而減免這10%服務費嗎?不能~所以有接受你餐廳的員工端菜來桌的服務.甚至加水.就要多付10%.那麼廣意的解釋能不能解釋為你的員工薪水是消費者在付?當然可以.你去飯店的歐式自助餐一切都要自己夾菜端菜也要收服務費10%.這就是很好的解釋.這根本是售價的一環
台灣人的逆來順受真的很了不起.連消基會理應呼籲不得有服務費10%的情事.若要實施就要讓消費者選舉要不要接受這服務費10%.消費者若從頭到尾接受服務.甚至在點餐前就知道接受這服務將會產生10%的服務費.那麼這個兩相情願的收費將是合理.如果消費者不接受服務.想從頭到尾自己處理服務的部份.那麼可以選擇減免這10%.這樣才是服務費外加的合理解釋
一個連消費者都沒辦法做主要不要被加收的10%服務費.根本就不能巧立名目稱為服務費.因為那百分百就是售價分割出來的費用.不僅不合理.還不合法.消基會你懂了沒~消費者你懂了沒.如果真的那麼喜歡被欺負.不被欺負就很不自在.請不要再稱台灣是人權國家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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